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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校发〔2019〕38号)

作者:时间:2020-05-29点击数:


 

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9年3月13日

 安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资〔2018〕176号)、《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教〔201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国家下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相结合;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以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管理和使用行为;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专职副主席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因讨论事项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研究审议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清查中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资产管理、资产效益评估的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资产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主管部门,监督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管理各类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 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处置、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 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资产盘点、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五) 负责对外投资、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 负责监管学校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 负责国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明晰及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

(八) 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基本建设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为国有资产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捐赠、捐献等非采购途径获得资产的管理;负责公用车辆资产管理;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及相关商标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文化、文物、陈列品的管理;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楼设备和设施的资产管理。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实训室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实验室、实训室建设的立项论证工作,协助做好使用效益评估,协调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负责校级实验、实训等平台的设备和设施的资产管理。

科研处: 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计划财务处:落实国家财务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基本建设处:负责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门卫和停车场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

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保障服务类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房屋资产的使用、配置、维修和租赁管理;负责医疗设备及药品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建立文献信息资源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文献信息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图书馆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IP地址、数字化校园平台、校园网、网络信息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公共网络设备、公用机房、教学楼教学设备和设施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设置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资产交接手续。各国有资产领用人对本人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登记资产明细账簿,建立资产使用卡片;

(三)保管、养护资产;

(四)检查、报告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五)办理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卡、物的核对;

(七)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第三章    国有资产内容及分类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教学、管理、生活所使用的通用型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和重要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和校内其他单位资料室、阅览室统一储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和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分配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坚持“工作必需、符合标准、优化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 ”的原则,国有资产配置要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具体的要求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结合学校实际,加强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安康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及设备配置标准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新增资产购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意的购置项目,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采购管理办法办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二十二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安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学校自建资产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掌握资产动态并及时进行调整,使用部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要报告国资处进行调剂,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要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年终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做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管理的流程。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校审定后按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计划财务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细则按本办法制定《安康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整体或部分改制的;

(三)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政府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在开展资产清查时,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帐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实现归口管理资产的动态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每年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的资产报告,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年度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逐步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具备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把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3﹞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康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入库、报账工作

流程图

 2. 安康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登记建账工作  

    流程图

 3. 安康学院固定资产(办公家具)登记建账工作

    流程图

4. 安康学院固定资产(图书音像)登记建账工

   作流程图

5. 安康学院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报账工作

   流程图

 6. 安康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卡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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