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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校内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校发〔2014〕132号)

作者:时间:2018-09-18点击数:

 

安康学院校内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校发〔2014〕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的管理,使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预算为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经费预算为10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适用于本办法。超过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按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房屋设施的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落实强制性规范,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是主管学校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小型建设及维修项目的技术论证、委托设计、现场管理、竣工初验,资料归档,同时负责后勤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专用设备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国资处:负责3万元以上小型建设及维修项目的招标(含主要材料市场询价、施工队考察)、合同签订、组织验收。

审计处:负责工程造价的审定,决算审计。

监察处:负责招标方案会审,程序监督,受理各类招标、审计等过程中的投诉。

计财处:负责合同的会审,决算审计后的结算。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全校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均实行审批制,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审批;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由主管后勤领导审批;3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校长审批立项; 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5000元以上的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国资处、后勤处不予验收,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

第八条  全校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按追加预算的相关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章  施工队及工程项目单价

第九条  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按校内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施工单位资格准入制,每年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三至四家维修施工企业,负责学校的小型维修建设工程,根据维修内容结合企业特长,确定具体项目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单价:1万元(含1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审计结算,项目单价按审计结果执行;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单价分类执行:当年招标工程中有同类项目的比照执行;招标项目中没有的,由双方按照国家定额,结合市场价会商确定;相对固定的项目,如:粉刷、油漆、屋面维修、劳务性人工等,可在施工单位选择时招标确定,作为当年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五章 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条 全校各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项目,均实行书面申报,并要求提出小型建设及维修的文字说明并附图表介绍。在本年度10月份前送后勤保障处。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内容,依据轻重缓急,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小型建设及维修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纳入次年预算,有计划的安排小型建设及维修。

第十二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电话申报边施工边上报审批手续。

1、临时性的紧急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

2、校内突发的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生活或安全的小型建设及维修等其他突发性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自然灾害等。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实行派驻现场代表或监理制度,10万以下的工程由后勤处选派现场代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现场代表和监理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服从学校现场代表或委派的监理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中,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国家质量认证的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隐蔽工程,施工方必须提前告知,隐蔽记录应在施工的同时签证,不得后补。

第十八条 施工中,现场代表或委派的监理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或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搭建,必须通过后勤保障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清场。

第七章  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认质认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按招标过程中完成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非招标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牵头,会同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对信息价无法确定的或市场波动较大的主要材料及设备成品进行认质认价,方式可采用招标竞价或市场询价。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若确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保障处,工程变更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批签字;5000元~1万元(不含1万元)由主管后勤校领导审批;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工程变更同时填写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及部门签审后方为有效,未经上述程序的变更均视为无效,不得列入决算。

第九章  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需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纪要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按招标单价核定结算;,无招标单价的,按相关部门会商价格结算;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资料,后勤处审查合格后,报审计处审计决算。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工程相关资料由后勤保障处归档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需招标项目适用于《安康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需审计的,适用于《安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的询价、认质认价、合同造价会审、验收等相关环节,适用于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康学院后勤保障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来源:后勤保障处网页

 

                                                                                            (发布/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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