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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 校发〔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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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2053号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安康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安康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签证实施细则》经2020年5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20年6月5日


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和《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7〕6号)、《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学校建筑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管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基建项目中的所有新建及改建、扩建 (概算投资大于30万元)及大型维修项目(概算投资大于等于400万元),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捐资的项目、贷款项目和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校园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组织与工程质量监控、竣工验收、决算初步审查和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五条  基本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组织招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可依法组织政府采购。

第六条 基本建设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主,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和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测算资金投入,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合理建设原则。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核心功能,坚持够用、适用、实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论证,科学合理规划建设。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安康市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依法组织招标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节能环保原则。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因地因校制宜,积极推进技能、节水、节耗材及治污减霾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应当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对基本建设活动实行统一领导。校长任组长,分管基本建设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国资处、信息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九条 基建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总体规划,领导基建工作。负责审议基建项目论证报告、选址意见及设计方案,报请党政会议审议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领导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研究审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预算调整等事项,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审(议)定;检查基本建设项目进展和合同履行情况,参与竣工验收。

(四)审定大宗建材采购、认质认价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五)研究基本建设管理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中长期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和实施。对基本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论证、项目报建、项目设计、项目招标、安全监督、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以及有关方面关系协调等。

第十一条 在基建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具体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基建项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具体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工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工作接受校纪检监察全面监督。重大项目、重要环节(项目招标、认质认价等)实行备案报告制度,具体工作按校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与设计

第十三条 坚持规划引领,确保校园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由专业规划单位制订,经学校讨论通过,报请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报送教育厅备案。基本建设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获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校园的改、扩建工程须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确保校园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完整和设施先进。

第十五条 坚持管网工程、环保工程、人防工程、信息化系统、避难公共空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的原则,维护校园整体规划的科学性、统一性。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基建管理程序。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认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建议方案,提交基建领导小组审议,按下列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一)概算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议,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概算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的基建项目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党委会研究确定。

(三)投资概算30万元(含 30万元)—100万元的基建项目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概算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小型维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 根据学校审定的建设方案,由基建处负责报批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评审,重点对初步设计的规范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并按投资额度审批权限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其中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将初步设计报请立项部门审批。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实行分级分类规划设计与建设工程招标制。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十条 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并按照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公开招标的项目受基建领导小组委托,由基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基建项目招标活动,招标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所涉及的地勘、防雷、沉降观测、图审、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附属工程(二次)项目设计及监理等项目服务企业遴选,按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费用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询价按照合理低价委托;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由基建处询价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委托;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由基建处询价后提交基建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委托;10万元以上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所有项目招标询价前,由基建处编制招标询价实施方案,按上述权限报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取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项目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单位招标。

第二十三条 选择第二十一条涉及企业应注意下列因素:

(一)资质、社会信誉和服务态度;

(二)近三年同类工作业绩,有无违法或者不守信行为;

(三)拟参与人员的水平和业绩;

(四)质量和进度承诺。

对拟委托的工程项目服务单位,基建处要认真考核,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证件以及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择优选择委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原则上按省、市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文本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须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复式编制。审计处负责限价管理。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审计处、基建处分别委托不同的造价咨询公司实施复式清单组价;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专业造价公司实施清单编制工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项目,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进行造价审查。

第二十六条 报名企业的资格预审及投标企业的确定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经审定的招标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主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基建处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约定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经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核(签)后,报请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和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均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在合同中,须有质量条款,依法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三)对需要认质认价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设备等,由基建领导小组委托基建处牵头,审计、计财、国资、使用单位等部门派员及校内专家、教职工代表参加,进行市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实行分级审批,其中需要招标采购的进行招标采购。

每个工程项目指派 1 名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现场代表要深入现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现场代表必须每天记录现场管理日志,并作为管理资料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建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制。基建工程项目监理例会由监理单位组织定期召开。听取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

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若发现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合同职责的,要严肃提出批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责成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由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并通过工程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要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进场前检验。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规范和制度。隐蔽工程验收手续不得补签。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对于必要的变更,须依照《安康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的变更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工程签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工程签证,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安康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按合同严格执行。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基建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以内(24小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节能、消防、墙改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配套的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实体移交手续。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转固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实施。

基建处负责国家规定保修期内的质保工作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义务。分项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计财处凭基建处签发的质保合格单支付相应的工程质保金。

第四十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基建处相关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学校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加强基建工程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基建项目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和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七章  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估算、概算、预算三个阶段确定。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基本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随意压缩或扩大投资规模。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安康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3〕221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管理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待摊投资费用支付按照《安康学院基建工程款支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151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基建处、监理单位初步审查合格后报送审计处。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分别由基建处、审计处在报审前和审结前向校长办公会报告,400万元(含 4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纪检监察要加强工程立项、招投标、材料采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十八条 全面实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建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四十九条 完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在确定校园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等工作中邀请教职工代表参与,将民主监督机制贯穿于整个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公布质量举报受理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避免重大损失的将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公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招标、预结算审核(计)、施工管理等环节中,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发〔2017〕173号)自行废止。




安康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6号)、《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为做好工程投资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新建及改、扩建30万元以上,维修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原则:(1)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2)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3)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4)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5)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正常情况下造价增加累计不得超出工程合同款额的10%,确因特殊原因累计造价增加超过10%时,要及时报请原项目审批机构重新审批。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类型及审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主要类型:

(一)招标完成后,设计单位自身为了完善设计,对原有设计局部发出补充修改设计的变更;

(二)在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局部设计存在缺陷、笔误、与相关规范有冲突或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要求设计单位给予答复的变更;

(三)在施工过程中,学校根据使用要求,在使用功能、装饰装修方面提出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对于第五条第一款的变更,基建处在收到设计单位的变更后,提请总工程师或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现场代表执行,报审计处备案。

(二)对于第五条第二款的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出,监理初审,总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转发或起草工作联系单,发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给予变更或答复。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现场代表执行,报审计处备案。

上述两类变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其中5—20万元向基建领导小组报告;20—50万元向校长办公会报告;50万元以上向党委会报告。

(三)对于第五条第三款的变更,由学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基建处起草变更,总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单位编制预算或概算,交由审计处商施工单位审核认定,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如果变增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或变减工程造价的重要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基建处处务会议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变增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变更,由基建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变增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变更,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变增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此类变更单一式六份,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基建处、审计处、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六条 程序完善的工程变更、为决算依据,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校其他工程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学院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暂行办法》(校发〔2014〕119号) 自行废止。





安康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签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6号)、《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为做好工程投资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优化文本签认证明。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在30万元,维修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签证。能够通过变更设计或不在清单范围内可单独立项的,另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签证管理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日常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负责,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审签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工程签证的原则:

(一)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计算准确、同步记录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

(二)办理工程签证时,监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工程内容、数量等,做到签证工程量客观准确、表述无歧义;

(三)办理工程签证时,监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应附与签证相关的工程资料。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或容易在工程数量、价格等方面造成纠纷的,应附影像资料。

第七条 工程签证范围: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根据图纸无法计量的工程量变化;

(二)清单以外应据实结算的土方工程量(含垃圾清运和问题坑的处理);

(三)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障碍排除;

(四)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措施;

(五)受学校委托,乙方承担合同外增加的临时使用机械和人工等其他情况;

第八条 不予办理工程签证的情况:

(一)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二)设计变更能明确计算工程量的;

(三)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为补救前一道工序施工质量事故或瑕疵等增加的工作量;

(四)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予签证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办理工程签证之前须有施工管理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工作联系单。

第十条 办理工作联系单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工作联系单及预算递交监理单位审核;

(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及相关文件对工作联系单反映的情况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给现场代表,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审计处对造价进行审核。

(三)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联系单反映内容进行现场查验,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联系单审批权限:对于新建、大型改扩建项目,无设计变更、暂定工程量等现场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在征得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增加概算造价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增加概算造价在1—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基建处审批;增加概算造价在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基建领导小组审批;增加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增加概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议审批。若施工现场突发紧急情况必须签证的项目,在请示校级领导同意后先执行,事后及时按权限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工程签证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按专业连续编号的工程签证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报签证原因、数量、部位等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现场代表;

(三)现场代表对查验审核通过的工程签证按规定进行办理,基建处有关人员(工程科科长、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给施工单位两份、监理一份,现场代表留存一份,其余用于结算和归档。

第十三条 办理工程签证相关规定:

(一)签证时限:

1.施工单位须在工作内容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2.现场代表应在14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重要签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在下一工序开始前完成签证。

(二)监理、现场代表不得拒收施工单位递交的签证申请。对有异议的签证内容,监理、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基建处和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

(三)依据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审计处、财务处等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商谈,明确签证内容或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在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后签证。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施工单位有故意虚报工程量,核定工程量不配合等行为的,可不予受理;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签证审核不严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三)项目管理人员未按本实施细则擅自签证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学院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暂行办法》(校发〔2014〕119号) 自行废止。








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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