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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9〕40号)

作者:时间:2020-05-29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9年3月13日

安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陕教监﹝2011﹞2号)以及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遴选供应商供货资质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400万元以下(含)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以及 30万元以下(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按《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安康学院小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三)遵循市场规律,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四)坚持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的原则,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监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处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专职副主席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采购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研究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学校研究确定;

(三)审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协议供货单位;

(五)审议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核20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招标和100万元以上(含)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方案;

(六)负责采购变更的审核、报批;

(七)对学校各类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每年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采购办公室是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学校采购项目经费、采购预算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二)负责协助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计划;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的审批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专家论证与报批工作;

(五)负责拟订采购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学校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六)负责在入选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提出具体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建议;

(七)负责协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对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

(八)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定标、确定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负责组织编制采购文件,负责组织合同会审;

(十)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向采购监察系统录入或上传有关采购资料。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和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是采购与招标的成员单位,校内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各单位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各项采购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校内评标专家的职责是: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采购与招标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参与相关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财政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预算计划和管理,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审核采购项目费用,办理采购项目费用结算财务手续。

监察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违纪违规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规定参与招标、验收等工作;审核各部门上传到采购监察系统的政府采购资料。

审计处:负责对需要审计的采购有关事项和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工程量限价编制并参与其采购活动;负责需要审计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结算审计;参与相关招标、验收等工作。

工会:负责收集并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是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也是各类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申报采购计划和预算,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表;

(二)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在预算范围内核算采购费用,并提出采购申请,办理校内有关立项审批手续;

(三)按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要求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学校采购主管部门提供实施项目所需求的技术方案(包含技术指标和支撑材料等),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并提交技术方案;确认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采购清单(或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询价单、招标文件等采购程序文件;

(四)委派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代表学校参与评标;

(五)提供需要上传采购监察平台的采购资料;

(六)拟订合同文本;

(七)负责监管采购项目的实施,按时间要求完成合同履行、

项目的初验收、项目的最终验收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八)负责整理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图纸、验收报告等资料。

(九)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和实施;

(十)  按采购主管部门要求完成采购其他方面的工作。

评标专家 :(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从使用部门在职人员中随机抽取,且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二级除外),或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的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4.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

1.  以项目招标文件为依据,根据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评审,参与评审结果文件的确认,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  参与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与项目评标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  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设备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开标(或谈判)、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草签、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设备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四章  采购预算计划及立项审批

第九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立项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年度采购计划,国资处审核汇总,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于每年7月底前集中报送需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项目, 9月初由计财处统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列入下一年度校内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所有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审批。

第十条  立项审批(审核)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制度。项目立项由使用部门提出,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分级审批。各类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是: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专项;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专项;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国资处负责行政办公设备专项;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服务以及小型维修专项;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采购立项审批权限

部门采购(不含办公设备)预算内项目: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附件1.1),国资处备案登记;1万-5万元(含)由经费归口主管部门审核,经费归口主管校领导审批(附件1.2);5万-10万元(含)由经费归口主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附件1.3);10万元-30万元(含)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30万-100万元(含)由财经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附件1.4);100万元以上校党委会审批(附件1.5)。

部门采购(不含办公设备)预算外项目:按照《安康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校发〔2017〕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追加预算审批手续后,按预算内项目立项审批。

部门采购(不含办公设备)立项审批都需提交《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表》分级审批立项。办公设备购置的立项审批按照《安康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及设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执行,提交《安康学院办公设备零星购置申请表》(附件2)审批立项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立项审批通过后,采购申报部门根据审批的采购计划,详细填报《项目建设采购方案》(模板附件3),报送国资处组织实施采购等事宜。

《项目建设采购方案》应说明申请理由、急需程度、预期效益和所需物资设备品质、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采购预算及经费来源等,并由申请立项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范围内。经费额度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三类: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10万元(不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自行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服务项目在10万元(含)以下,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5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属于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或采用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部门采购目录内采购特殊、复杂的专用类、特殊类项目,采用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下的项目或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项目,或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实行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学校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及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必须遵照《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报省财政厅采购处审批备案,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工作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组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后未能成立的;

2. 非学校所能遇见的原因或者非学校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确实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

1. 服务类项目,售后要求比较高;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定点供货。对采购零星、需求频繁且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提供的货物、服务及维修工程等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定点采购。属于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定点单位。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同意,经省财政厅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我校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按下列方式进行采购:

(一)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范围包括: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工程类5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项目;紧急抢险项目;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遴选供应商或供货资质等项目。

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必须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基础上实行两人以上采购。采购清单技术方案须经相关专家审核,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内容需经过学校信息中心审核。采购方案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研究审定并报国资处备案。5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按程序选择学校定点维修企业组织实施。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

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范围包括: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经营场地、经营服务的招租;非财政性资金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的项目。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由学校询价谈判采购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货物、服务类1万-3万元(含)可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不能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实行询价采购(询价单见附件4);货物、服务类3万-5万元(含),工程类5万-10万元(含)实行询价采购。采购工作实行集体采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安康学院采购活动备案表》(附件5)。

(三)委托当地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

货物、服务类5万-10万元(不含),工程类10万-20万元(不含)的项目;遴选定点或协议供货商;大型经营场地、经营服务的招租等项目由市财政局代管,委托当地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分散采购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的项目,委托我校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若需预先进行设计的,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竞标。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的采购项目,须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在采购之前进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采购项目在考察和方案论证时要有教师代表或相关专家参加,涉及学生利益的采购项目在方案论证时要有学生代表或校友参加。

第二十条  所有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清单、采购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变更幅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填写《安康学院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6)并按变更金额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审批,国资处、计财处严格审核,监察处、审计处监督执行。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联合审批;5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业务分管校领导、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 “评标报告”、“合同会审表”、“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国资处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归入学校档案室。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供货合同应签订一式六份,学校档案室、国资处、计财处、申请采购部门、委托代理机构、中标单位各留存一份。自行采购的项目,供货合同应签订一式五份,学校档案室、国资处、计财处、申请采购部门、中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申请部门、会同学校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采购进口设备,须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四条  已经确定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模板附件7)。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批和生效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根据招标、投标等文件负责组织拟订采购合同,国资处协助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拟定并审核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优先使用制式合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安康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会签并按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交合同会审时,应当同时将与采购合同签订有关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提供给会签审核部门、审批领导审查。采购合同都应填报《合同会审表》(附件8)会审,合同文本应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

合同一般由合同相对方先签字用印,凡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查签署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按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合同会审程序进行会审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相应留存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 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已完成的项目,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同意立项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需经原合同审核、会签审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得超过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不违反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前提下,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到期后,经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充分市场调研、询价、考核的基础上,供应商确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价格稳定的,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审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方可续签一年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实施

合同生效后,国资处监管合同的实施,使用单位须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章   采购验收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验收

建立采购验收结算制度,项目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国资处分级负责。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报国资处备案;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经过入库验收(填报《安康学院采购设备开箱入库验收单》(附件9)和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国资处提交初验报告(附件10.1货物或附件10.2维修工程),由国资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终验。验收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工作技术部分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安康学院采购验收单》(附件11.1货物或附件11.2维修工程)上签字,明确验收结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订供货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订供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计财处办理物资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安康学院采购验收单》、资产入账三联单等作为付款的依据。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根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付款进度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都需留存质保金,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终验合格后12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索赔争议情况,供货单位提交《安康学院物资设备购置(小型维修)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附件12),一次性付清(无息)。或者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

第九章 纪律、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纪律

(一)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二)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二)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四)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采购行为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条例、法规及学校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经办人员不得违规、违法进行采购,遵守采购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独立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情况;

(三)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四)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采购文件、资料的规范化建立和存档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采购工作的相关会议;

(二)审阅采购工作的相关报告、合同、文件等材料;

(三)检查或询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四)通过采购纪检监察平台进行监管;

(五)学校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时,监察人员应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并对采购活动作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建议或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

第四十一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对在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使用国外组织及个人的投资或赠款进行采购,投资或赠款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原学校有关规定的条款与若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不符或相矛盾时,按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有关条款调整修订。

附件: 1.1安康学院自行采购立项采购备案表(1万元以

          下)

1.2 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表(1-5万元)

1.3. 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表(5-10万元)

1.4. 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表(10-30万元)

1.5. 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表(30-100万元)

1.6. 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表(100万元以上)

2.安康学院办公设备零星购置申请表

3.安康学院项目建设采购方案

4.安康学院采购询价单

5.安康学院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

6.安康学院项目变更申请表

7.安康学院物质设备采购合同(模板)

8.安康学院采购合同审批会签单

9.  安康学院采购设备开箱入库验收单

10.1. 安康学院通用货物初验报告单

10.2. 安康学院小型维修工程初验结果报告单

11.1.安康学院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单

11.2.安康学院小型维修工程验收结果报告单

12.安康学院物质设备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模板)

13.安康学院采购立项审批流程图

 

 

 

 

              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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