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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237号)

作者:时间:2018-09-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等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会商、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类管理、职能对口的原则,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其中: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合同的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战略协议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教育实习实训等合同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合同的管理;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宗物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合同的管理;

(八)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奖(助)学金合同的管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十)基建处(征迁办)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可行性研究、地勘、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桩基检测、防雷、沉降观测、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一)后勤保障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二)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的租赁合同由资产管理或经营部门负责管理,出租、出借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须报送国资处审核并备案;

(十三)其他未尽事项按处(室)职责归口管理相应合同。

第五条  除基建工程招标由基建处负责或按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外,其他采购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分离的办法,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国资处统一负责商务招标。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及审核

第六条  合同的起草由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会签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查合同时应依据《安康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所列情形,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合同审查。合同审查完毕之后,应经项目立项(经办)部门(经济类合同还需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核签署意见,报送部门分管校领导或校长进行审核。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合同,应由各相关部门会签。参与会签的部门负责人需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及会签日期。

第十条  所有经济类合同,运转时应附准予立项的报告批复。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的权限

第十一条  合同视类别、标的金额分别报相关校领导签订。其中: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标的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订。

维修合同:标的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订。

基建合同:标的在200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订。

科技合同:标的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订。

人事合同: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订。

学校综合性合同及战略协议由校长签订;其他一般性业务合同(协议)或标的1万元及以下的合同(协议),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签订。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对外签订的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各类专业培训合同(协议),以及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服务性、经济性合同(协议)等,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履行完第三章涉及到的相关要求,报请联系二级学院校领导同意后,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订。

第十三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时,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归档存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人对合同承担主管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如导致学校利益受损,负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凡二级单位违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学校将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党政办网页

 

 

                                                                                             (发布/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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