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管理,明确基建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22号)、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安康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13〕2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在建基建工程款项支付审批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1.工程承包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提出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填写《工程进度款预付申报表》,详细描述工程形象进度,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工程承包单位盖章,出具工程承包单位财务收据,附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 2.工程监理须认真审核工程形象进度是否属实,由总监签字,监理单位盖章。 3.现场代表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附相关验收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合同约定支付如无相应验收节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需签署明确说明意见;如果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实际工程竣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4.工程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分别签署支付意见。 5.计财处审核,签署对进度款申报及上述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核意见。 6.学校领导审批。 (二)审批权限 工程施工过过程发生的各类待摊投资(可研费、勘查设计费、管理费、交易费、人防费、图审费、标底编制费、防雷费、晒图费、消防配套费、评审费、招标费、咨询费、公证费、沉降检测费、地基检测、消防安全检测费、评估费、公告宣传费、占道费、绿化补偿费等)5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5(含5万元)-10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实行分项管理,有限额度授权审批。完成相应审核后,其工程款支付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二、竣工验收后工程款项支付审批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已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比例额度的,在没有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进行支付审批;对未达到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额度的,或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出具有结算审计报告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款支付审批: 1.工程承包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提出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填写《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申报表》,如实填写前期已支付工程款总额,项目经理签字,工程承包单位盖章,出具工程承包单位财务收据,附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 2.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分别签署支付意见。 3.计财处审核,签署对进度款申报及上述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核意见。 4.学校领导审批。 (二)审批权限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未达到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额度的款项,仍然实行分项管理,有限额度授权审批。完成相应审核后,支付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对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出具有结算审计报告的,完成相应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涉及已完工项目后续遗留问题的款项支付,需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批 在工程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按结算总额付至95%,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质量保金。工程质量保金支付审批程序:工程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有无未处理的质量保修事项,并签署支付工程质量保金的明确意见,提请工程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四、附则 1.工程监理报酬、小型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2.计财处按合同约定账户信息支付工程款。施工承包方临时提供的与合同账户信息不相符的账户信息,原则上不予支付工程款,在提供相应的合同企业账户变更有效证明材料后可予支付。 3.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不予支付(含借支)工程款。 4.工程款不得向施工承包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安康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13〕221号)中与本办法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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