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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管理办法》(校发〔2017〕173号)-2017.7.11印发施行

作者:时间:2017-07-16点击数:




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7173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7年7月11


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和《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学校建筑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管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基建项目的所有新建及改建、扩建 (概算投资大于30万元)及大型维修项目(概算投资大于400万元)。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资的项目、贷款项目、学校所属的国有资产经营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的开发经营性项目和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基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校园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组织与工程质量监控、竣工验收、决算初步审查和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组织招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组织政府采购。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主,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和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测算资金投入,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合理建设原则。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核心功能,坚持够用、适用、实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论证,节约建设资金,科学合理规划建设。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建设规律,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保障合理工期。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消防设施管理,依据合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当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守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为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规有序地进行,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对学校基本建设活动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基建、计财、审计、后勤、国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建设项目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基建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建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总体规划,领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审核基建项目论证报告、选址意见及设计方案,报请学校党政会议确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相关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研究讨论工程重大变更、预算的调整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检查基建项目的进展和合同履行情况,参与竣工验收。

(四)负责监督、检查大宗建材采购、认质认价和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基建工作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具体实施,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学校中长期校园发展规划,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基建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活动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分管领导及基建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计处、基建监督小组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成立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基建监督小组),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及限价管理,对最高限价的编制及认质认价的相关内容,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独立进行市场调研。成员由学校纪委书记及监察、审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与设计

第十三条 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经学校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教育厅备案后,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校园的改、扩建工程应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确保校园功能分区合理,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完整和设施先进;要注重保留历史文化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在校园塑造有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适当规模的标志性建筑,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校园规划要坚持管线网工程、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安排的新建项目,必须根据学校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特别是各项校舍用房面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进行评估测定,对不达标的用房要优先安排建设。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

第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实行分级审批。

(一)概算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项目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报省教育厅或安康市发改委审批;

(二)概算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建项目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三)概算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基建项目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概算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校发(2014132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在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第十八条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审定的建设方案,由基建处负责报批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使用,施工图须由图审部门出具意见。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招标制。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并按照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公开招标的项目受基建领导小组委托,由基建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委托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所有项目由基建处负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以合同形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省市相关招标文件规定,草拟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企业报名资质审查,组织招标发标会,施工图纸答疑,投标开标会,招标资料规整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单体(单项)工程设计采用公开招标和直接委托设计两种。

建筑面积5000 以上或造价8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第三方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遴选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5000 以下或造价 8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可直接委托设计,具体审批程序参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设计前期涉及监理、地勘、防雷、沉降观测、图审、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小型设计等事项涉及企业遴选,按服务价格分级管理,费用估算在1万元内的由基建处询价后按照最低价直接委托;1-3万元由基建处询价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直接委托;3-10万元由基建处询价后报校长审批后直接委托;10万元以上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选择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涉及企业应注意下列因素:

(一)资质、社会信誉和服务态度;

(二)连续近两年的经历和成果;

(三)拟参与人员的水平和业绩;

(四)进度承诺。

对以上委托单位的遴选,基建处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拟直接委托的勘察、设计等单位,要认真考核,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证件以及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并建立备用库,采取择优选择等方式确定委托单位,备用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原则上按省、市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文本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须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招标活动接受学校基建监督小组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复式编制。审计处负责限价管理,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项目由审计处、基建处分别委托不同造价咨询公司实施复式清单组价。

第三十条 报名企业的资格预审及投标企业的确定按政府部门招标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评标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主组织的基本建设招标活动,基建招标领导小组依据《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基建处根据开标结果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坚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技术文件专家评审和相关单位会签制,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和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均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在合同中,须有质量条款,依法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三)对需要认质认价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设备等,由基建领导小组委托基建处牵头,审计、计财等部门及基建监督小组派员参与,进行市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实行分级审批,其中需要招标采购的进行招标采购。

每个工程项目基建处应指派 1 名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现场代表要深入现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汇报请示。现场代表必须每天记录现场管理日志,并作为管理资料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施工协调例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立项文件、建设许可证等),原始资料应该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基建处根据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由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并通过工程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基建处要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进场前检验;重要材料和设备应在基建处现场验货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正式使用。严禁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规定和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基建处、审计处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手续不得补签。

第四十一条 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各项性能要匹配,功能要满足使用要求。方案充分论证后,一般不能变更。

设计中存在缺陷需要技术变更的,设计单位做出变更技术说明并出具变更设计图纸,由总工程师、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下发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现场代表执行,报基建监督小组备案。

由于使用功能的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按照设计、施工规范,根据工程使用的合理性、工程维修的方便性,结合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变更,依据变更设计方案由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做出变更预算。此类变更按程序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单项 5 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变更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基建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5-20万元的单项(不含 20 万元)变更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20- 50万元的单项(不含 50 万元)变更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提交校党委会议决定。

其中基础变更综合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变更。

第四十二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三条 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先行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节能、消防、墙改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再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使用部门等有关管理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配套的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实体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国家规定保修期内的质保工作,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分项质保期满后,基建处签发质保合格单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相应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不断加强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基建处相关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学校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加强基建工程资料的收集与建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健全的项目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应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基建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以内(24 小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估算、概算、预算三个阶段确定。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基本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随意压缩或扩大投资规模。

第五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

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基建处、监理单位初步审查后报审计处。其中100万元以上项目,报审前提交校长办公会同意后送审。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按照《安康学院基建工程款支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151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基建资金要专人管理,专户储存,基建资金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安康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3221号)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断加强学校内部监督。学校基建监督小组要加强工程立项、招投标、材料采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定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全面实行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八条 完善学校内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在确定校园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等工作中邀请教职工带代表参与,将民主监督机制贯穿于整个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十九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基建处要公布质量举报受理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避免重大损失的将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在工程建设公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审核、施工管理等环节中,学校参与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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