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安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并为组织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院处级和处级以下主管经营、财务、资产、基建、后勤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学院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第三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有关部门负责人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六条 学校纪委、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实施审计前3日通知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
第八条 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通知后5日内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并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5.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6.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7.履行承包合同及完成上缴任务情况;
8.部门内部分配情况;
9.与财务收支相关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0.其他有关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民主程序进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
2、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4、发生的损失或风险情况。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1、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2、是否存在挤占、挪用预算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等问题;
3、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
4、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
5、是否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6、是否存在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
7、个人经济上是否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和其他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被审部门负责人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任职情况。包括本人职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情况。
2.所在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3. 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主要陈述任期重大经济决策、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情况,有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4.履职经济指责的情况。主要陈述任期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执行不力、隐瞒截留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不真实、不合法和经济效益差等问题。
5.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任期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措施、办法和效果,制定的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有无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有无管理不善、渎职或失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影响学校、部门、职工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问题。
6.履行经济监督权的情况。主要陈述任期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行使对下属核算单位的监督职责,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及其落实情况。
7.任期接受的历次审计中,本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的问题,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本人应付的经济责任。
8.当前本部门负债、遗留的诉讼、索赔、经济担保、重大潜亏及其它未决经济事项。
9.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10.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
1.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
2. 审计组要求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料。
3. 部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4. 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5. 被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重大经济合同、协议、项目论证、决策资料;
6. 债权、债务清单;
7.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根据工作底稿,进行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
2. 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
3. 第十二条所示内容;
4. 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及主要问题并作出审计评价;
5. 对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