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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建设项目结转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5-10-09点击数:





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25163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建设项目结转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建设项目结转资产管理办法》经2025年9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康 学 院

                       2025年9月30日

安康学院建设项目结转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结转资产业务流程,提升管理制度化水平,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结转资产(以下简称“结转资产”),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全部工程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现实物资产交付与接收后,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及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将累计发生的建设成本由“在建工程”科目结转至相应资产类科目,并完成资产权属登记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数据计入资产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实际发生成本暂估入账,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再按决算数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结转资产管理的主责部门包括: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

第五条 基建处职责:

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收集、整理与编制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相关材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相关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收集自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全过程工程管理资料,整理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所需文件;

(三)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四)配合计财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五)填报、会审建设项目结转资产入账表。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审计处负责校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二)负责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七条 计财处职责:

计财处负责编制校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填报、会审建设项目结转资产入账表;

(四)完成资产登记入账。

第八条 国资处职责:

国资处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结转资产的登记入账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参与资产使用部门与基建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填报、会审建设项目结转资产入账表;

(四)完成资产登记入账;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规范办理结转资产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结转资产流程

第九条 结转资产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负责整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声像资料等全套竣工资料,并启动结转资产工作。

(二)基建处应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基建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填写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四)审计处对基建处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基建处在收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配合计财处进行账务核对。

(六)计财处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出具财务决算报表。

(七)由国资处牵头,会同计财处、基建处对建设项目结转资产入账表进行联合会审。涉及暂估入账的建设项目,由国资处协商基建处、计财处确定资产项目清单,计财处依据财务数据核算暂估入账价值。

(八)国资处在固定资产入账会审通过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九)计财处在固定资产入账会审通过后,完成建设项目结转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对于在结转资产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疑难问题,责任部门应深入分析研究,必要时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请学校审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主动沟通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提供虚假资料,引发纠纷的;

(二)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遗失建设项目结转资产及相关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保管建设项目结转资产资料,或未及时办理资料备案与归档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及处理方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内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结转资产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办公室                       2025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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