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成效,强化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的基本原则,着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完成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重大审计事项整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相关校领导协调,明确各单位的整改责任。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审计整改内容: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作出的整改决定及政府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二)社会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三)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四)其他需整改的情形。
第八条 依据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下达审计整改通知:
(一)政府审计中所涉问题和建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整改任务分解,根据各单位职责初步拟定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
(二)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中所涉问题和建议,由审计处向责任单位或个人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
(三)责任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整改任务,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汇总报送整改情况;参与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整改任务,并向牵头单位报送整改情况。
第九条 责任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实施以下措施推进整改:
(一)召开工作会议,在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等议事决策会议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研究部署整改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将整改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科室和个人,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间,整改方案中涉及其他单位的,相关单位应按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所承担的整改任务。
(三)实施审计整改,具体措施包括:改正、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规章制度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及其制度执行力;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等。
(四)建立长效机制,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堵塞管理漏洞,推动源头治理和系统整改,提高整改成效。
第十条 责任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等结果文书60日内或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三)审计整改进度、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含对已发现问题处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流程、责任追究等情况;
(四)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
(五)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整改报告还需附上与整改措施逐一对应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正式发文的制度、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制定的流程图、有关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纪要等。
第四章 审计整改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按照整改标准,分为已整改完成、正在整改、未整改三种情况。
(一)对照下列标准,可认定已整改完成。
1.审计过程中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2.需要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
3.针对体制机制造成的问题,已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防范问题再次发生;
4.其他可以认定为完成整改的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1.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经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已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但审计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措施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3.整改措施已实施,但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正在整改的情况。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未整改。
1.主观认识不到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2.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无法整改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未整改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并实行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应协作配合,强化审计整改监督和结果运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经催促仍未提交的;
(二)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三)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的;
(五)拒绝、阻挠审计监督工作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规定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的相关单位、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模板)
2.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模板)
党政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