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和《安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二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二级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3.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4.注意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对学校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投资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3.工程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任、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标准、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1.征地、拆迁及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经过招投标;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中需要的材料、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其考察、招标与商务洽谈等全过程;
2.隐蔽工程是否按照规定验收,其手续是否完备,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3.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其全过程。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④费用计取是否规范;⑤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2.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①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②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⑤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⑥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⑦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⑧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3.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建设成本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任意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
4.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概预算执行情况如何;
5.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2.招投标文件(包括最高限价)、中标通知书及答疑纪要、图纸交底及会审记录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商务和技术标,电子版)
3.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
4.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须有甲、乙方及监理三方签字)、施工联系单、计费凭证等;
5.工程结算书(盖有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含电子版);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入库资料,施工方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甲方认价单等;
6.工程开、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7.基建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蔽工程(包括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各种地下或墙内的暗设管道线路等)验收资料;
8.其他有关造价的资料 。
凡送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审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1.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预、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2.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不足100万元,但工程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学校可在教育厅建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数据库中选择委托审计机构,并报教育厅备案,其中,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选取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凡应进行招投标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计,并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处。
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不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需将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审计处进行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计,并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监督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采取聘任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等方式,也可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在审计中查出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预、决算资料进行初审后,填报《安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报审表》,按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完整、手续齐全的送审资料。
2.审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3.通知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4.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在审计认证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审核完毕,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委托审计应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主送送审单位,抄送计财处、国资处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通报制度,即召开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工程监督小组参加的通报会,对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
1.审前通报。当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0%时,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送审前,在会上通报工程基本情况、变更情况及对施工方所报工程结算资料初审情况等。
2.审计结果通报。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由审计处在会上对审计过程、审计中的问题、初步审计结论予以通报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送审,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审计部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应在收到齐备送审资料后5-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审计后,审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核对完毕,超过二十日不进行核对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生效,审计部门将所有决算资料退回,不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所有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院发〔2009〕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发布/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