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校内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监督评价本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坚持“审计、规范、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1.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解决内部审人员在工作、培训、职务职称以及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处。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保证审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作出相应的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
5.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和工程招标;
6.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7.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8.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9.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10.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11.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
12.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状况及效益;
13.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分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1.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3.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5.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6.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上述资料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独立实施学校的审计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某些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4.参与研究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并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6.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10.监督、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1.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分管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兼职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审计制度应以本实施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09〕1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发布/夏艳)